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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章程

作者:阅读次数:日期:2015年04月06日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核准宁夏大学章程的通知  

 

宁夏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报我厅核准的《宁夏大学章程》,经自治区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年3月19 日教育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自治区教育厅

                                    2015年3月26日

宁夏大学章程

 

序   言

 

宁夏大学的前身为1958年9月创建的宁夏师范学院、宁夏农学院。1962年9月,宁夏师范学院、宁夏农学院与宁夏医学院合并成立宁夏大学。1970年1月,宁夏医学院、宁夏农学院从宁夏大学分出独立办学。1997年12月,宁夏大学与宁夏工学院、银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宁夏教育学院)合并组建宁夏大学。2002年2月,原宁夏大学与宁夏农学院合并成立宁夏大学。2008年9月,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宁夏大学坚持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探究真理为使命、以特色发展为动力的办学理念,秉承尊师重教、学以致用、追求卓越的校风,弘扬艰苦创业、敬业勤业、奋发有为的精神,致力于建设区域特色鲜明、服务地方能力较强、西北一流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宁夏大学;英文名称为Ningxia University,缩写为NXU。

学校网址为http://www.nxu.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是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489号。现有校本部A区(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489号)、校本部B区(银川市西夏区文萃北街217号)、校本部C区(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539号)、校本部D区(银川市西夏区文萃北街216号)、南校区(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656号)和教学实验农场(银川市永宁县望洪镇西河村)。

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以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第六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富有责任感,具有健康体魄、健全人格、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开阔视野的高素质人才。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宁夏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依靠全体师生员工办学。

第八条  学校为综合性大学,在已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学科布局结构,稳步推进学科建设,不断提升学科水平。

第九条  学校实施的教育类型为普通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并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适时调整办学格局、办学结构和办学规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第十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校紧密结合自治区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深化创新型、应用型人才培养改革,推进政、产、学、研、用有机结合,推动协同创新,充分发挥服务社会的功能。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开放式办学,积极推进国际化进程。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三条  学校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举办者依法管理学校,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及类别等重要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任免学校领导人,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保证学校办学经费,不断增加办学投入;支持学校开展履行办学功能的各项活动,保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拟订招生方案,自主调节院系招生比例;

(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相关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学校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国际合作办学,依法管理,确保合作办学持续稳定发展;

(八)依法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九)评聘、解聘教职工的职务,调整其收入分配;

(十)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尊重和保障教职工和学生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

(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评估;

(四)围绕国家和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服务;

(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校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学校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六)积极改善教职工和学生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七)向举办者报告在办学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和重大问题;

(八)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  生

第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接受学校教育,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并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质健康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荣誉与奖励,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证书;

(三)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四)公平获得“奖助贷”以及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五)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

(六)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申辩权和申诉权;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尊重教师,努力学习;

(二)遵守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维护学校荣誉、秩序与利益;

(四)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生活设施;

(五)坚守道德良知,恪守学术诚信,维护社会道义;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健全学生资助体系,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相应帮助。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学生开展创新活动,支持其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勤工助学等,对其就业创业进行指导服务。

第二十五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学校积极发展民族预科教育,关心少数民族学生的成长,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十六条  学校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逐步扩大留学生规模,不断提高留学生教育质量。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通过相关机构,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依规对教职工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制度、管理岗位职员职级制度及工勤岗位劳动合同等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学习、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和申诉权;

(四)法律法规及合同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二)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维护学校荣誉、秩序与利益;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帮助学生成长成才;

(五)坚守道德良知,遵守学术规范,追求学术理想,维护社会道义,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六)法律法规及合同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学校逐步推行带薪学术休假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教师发展机制,鼓励教师深造,加强教师培训,重视师德建设,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第三十三条  教师应立德树人,为人师表,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教师享有治学、研究和从事其他学术活动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教师、其他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人员,应当以教学和人才培养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作为其聘任、晋升、解聘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七条  学校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学校通过相关机构,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

第三十八条  学校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离退休人员方针政策,维护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由学校聘任的荣誉职衔人员、兼职人员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并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教学与科研

第四十条  学校的教学科研活动,实行学校、学院两级为主的管理体制。

学院(研究院、实验室、中心等)作为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机构,其设立、变更或者撤销需经过充分论证后由校长提议,经学术委员会咨询,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要求和学科属性设置学院。学校依据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自主运行。

学院根据学校规定和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以及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活动;

(三)负责师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

(四)设置内部业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实施人员聘任与管理;

(五)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研究决定本单位重大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党建工作和干部教育管理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四条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交流合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的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等,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政策咨询等任务。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置跨学科的研究院、研究中心等学术组织。

第四十六条  学校可按照学科门类及实际需要设置学部。学部由学科性质相近的教学科研机构组成,发挥整合学术组织、凝聚学科方向、增强学科间有机联系、促进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发展的作用。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的校企合作、国际合作等教育项目或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相应的管理权限,确保稳定健康发展。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

第四十八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九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党委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制定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五十条  中国共产党宁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负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按照分工协助校长工作。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人民团体、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贯彻落实学校党委会议精神,组织实施党委会议决定的有关工作,对重大、重要行政事项研究、决策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按照集体研究、校长决定的原则研究确定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重要行政事项。

学校制定行政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五十三条  学校重大行政管理事项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党政职能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图书情报、信息技术、档案资料、期刊出版等机构,为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提供支撑。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撤销非常设机构。

第五十七条  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运营管理。

第二节  学术组织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对学术事务进行决策、评定、审议和咨询。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研究院、实验室、中心等)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第五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学校下列事项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9.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学术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置学部学术委员会,承担学术委员会委托的相应职责。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管理的机构,由相关校领导和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高等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学位授予办法,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以及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人选审定等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履行职责。

第六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设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本单位的最高学术机构,依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履行职责。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节  民主监督与管理机构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与学生的知情权、监督权。

学校按要求定期向社会发布“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等办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学校建立校领导接待日制度。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在学院和有关单位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代表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履行相应职责,并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其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理事会一般应包含以下方面的代表: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学校理事会的运行、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理事会章程执行。

第六十七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宁夏大学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与学生相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为宗旨,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人民团体及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七十条  学校设立的监察、审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对学校各机构和教职员工的履职情况进行监察,对各机构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学费和住宿费等事业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宽筹资渠道,努力增加办学经费,鼓励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和各类奖助资金。

学校实行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建立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按照国家和地方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科学合理使用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七十二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管理、保护和使用。学校依据国家、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制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购置、入库、领用、保管等管理细则,确保学校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校园环境。

第八章   校友

第七十四条  校友是指在校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人员;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讲座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特聘教授、名誉教授、名誉博士等;经学校校友总会批准,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个人。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发展。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总会。校友总会是广大校友自愿参加、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宗旨是团结、依靠和凝聚广大校友的力量,为学校建设发展和广大校友服务。  

校友总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等特点的校友分会。校友分会为校友总会的分支机构,接受校友总会的指导。

第九章  校徽、校庆日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徽为中文校名、英文校名和建校年代组成的以墨绿色为底的双同心圆形徽标。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9月15日。

第十章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校长办公会议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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